荊門(中國農谷)聯合產權交易中心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規范我市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維護房屋和宅基地交易安全,保護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湖北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荊門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
第三條 荊門市行政區劃范圍內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荊門(中國農谷)聯合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農谷聯交中心”)進行。
第四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依法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六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轉讓;
(二)拍賣;
(三)招標;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農村房屋所有權交易準入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房屋所有權交易包括房屋所有權轉讓、租賃。
第八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交易雙方應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br />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房屋所有權不得交易:
?。ㄒ唬┪匆婪ㄟM行權屬登記或權屬有爭議的;
?。ǘ┧痉C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有權的;
?。ㄈ┓课菟鶎僬赜斜疽巹t第二十一條不得交易的情形之一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span>
第三章 農村房屋所有權交易程序
第十條 轉讓方向所農谷聯交中心提出轉讓申請,并提交以下交易申請資料:
(一)轉讓方申請書;
?。ǘ┺D讓方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ㄈ斗课菟袡嘧C》;
?。ㄋ模┱厥褂脵嘧C明;
?。ㄎ澹┺D讓標的情況說明;
?。┙灰讟说牡變r及作價依據;
?。ㄆ撸┢渌匾牧?。
房屋所有權申請轉讓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以及受讓方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第十一條 農谷聯交中心對轉讓申請進行登記,并將相關資料轉交至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轉讓方與農谷聯交中心簽署《委托交易協議書》。
第十二條 農谷聯交中心依據轉讓方提交的資料制作掛牌信息,在農谷聯交中心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同一交易品種再次流轉的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第十三條 掛牌期間,中國農谷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讓者的咨詢洽談。
第十四條 凡對轉讓項目有受讓意向者,應在掛牌期間按規定向農谷聯交中心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材料:
(一)受讓方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受讓方身份的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意向受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授權他人辦理,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的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掛牌期滿,農谷聯交中心對意向受讓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并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采取拍賣或招標等轉讓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農村房屋所有權交易合同。
農村房屋所有權交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灰讟说?;
(二)交易雙方的姓名(名稱)、住所;
(三)交易房屋的權屬性質、內容;
(四)交易房屋的現狀;
(五)轉讓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交易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房屋交付方式、期限;
(七)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簽約日期;
(十)交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通過農谷聯交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br />
第十八條 農谷聯交中心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房屋所在轄區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相關變更手續。
第四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準入條件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租賃。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租賃,該地塊范圍內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同時轉讓、租賃。
第二十條 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鄬倜鞔_,依法登記并領取了權屬證書;
?。ǘ┺D讓方必須擁有轉讓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固定住所;
?。ㄈ┙灰纂p方必須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
?。ㄋ模┺D讓行為應當征得宅基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交易:
?。ㄒ唬鄬儆袪幾h的;
?。ǘ┪匆婪ǖ怯涱I取權屬證書的;
?。ㄈ┧痉C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宅基地權利的;
?。ㄋ模┓ㄈ嘶蚱渌M織、城鎮居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村民購買宅基地的;
?。ㄎ澹儆诠灿姓?,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唇浾厮诩w經濟組織批準的;
?。ㄆ撸┓?、行政法規禁止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向農谷聯交中心提出轉讓申請,并提交以下交易申請資料:
(一)轉讓方申請書;
?。ǘ┺D讓方身份的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ㄈ墩厥褂脵嘧C》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權屬證明;
?。ㄋ模┱厮谵r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證明材料;
?。ㄎ澹┙灰讟说那闆r說明;
?。┙灰讟说牡變r及作價依據;
(七)轉讓標的資產評估及核準、備案情況;
?。ò耍┢渌匾牧?。
第二十三條 農谷聯交中心對轉讓申請進行登記,并將相關資料轉交至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轉讓方與農谷聯交中心簽署《委托交易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農谷聯交中心依據轉讓方提交的資料制作掛牌信息,在農谷聯交中心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掛牌時間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種再次流轉的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第二十五條 掛牌期間,農谷聯交中心會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洽談。
第二十六條 凡對轉讓項目有意向受讓者,應當在掛牌期間按規定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茏屔暾垥?;
?。ǘ┦茏尫缴矸葑C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ㄈ┦茏尫綖檎厮谵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ㄋ模┺r谷聯交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掛牌期滿,農谷聯交中心對意向受讓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并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采取拍賣或招標等轉讓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標方式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確定受讓方后,農谷聯交中心組織交易雙方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合同。宅基地使用權交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交易標的;
(二)交易雙方的姓名(名稱)、住所;
(三)交易宅基地的權屬性質、內容;
(四)交易宅基地的現狀;
(五)轉讓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交易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房屋交付方式、期限;
(七)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簽約日期;
(十)交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通過農谷聯交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br />
第三十條 農谷聯交中心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及時到宅基地所在區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相關變更手續。
第六章 行為規范
第三十一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一經交易,受讓方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轉讓方簽訂轉讓合同或支付定金的,轉讓方有權取消其受讓資格,造成轉讓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轉讓方不按規定期限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造成受讓方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規定程序取得農村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村民,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法享有該房屋或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轉讓方、受讓方或與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農谷聯交中心提出申請,經確認,可以終止交易;
(一)國土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受讓方或與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交易,并經國土房產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四)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農谷聯交中心認為必要并經過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六)應當依法終止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在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攪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于轉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的,由農谷聯交中心依法注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已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由發證機關依法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
第三十六條 轉讓方轉讓宅基地后,再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不予批準;受讓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交易并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其交易行為繼續有效;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可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農谷聯交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